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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thw_tsai - 動態新聞 | 2018-04-12 | 點閱數: 1661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基法新制 3 月上路後,勞動部多次對外宣誓加強落實勞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安署)預計年底將完成勞檢員人數補充,全國勞檢員千人到位,其中需要理、工、農、醫等相關背景的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員,將由職安署補充 28 人,預計第三季循國家考試進用、第四季到任。勞基法新制 3 月上路後,勞動部多次對外宣誓加強落實勞檢。(記者李雅雯攝)

  • 勞基法新制 3 月上路後,勞動部多次對外宣誓加強落實勞檢。(記者李雅雯攝)

目前全國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勞檢員共計有 850 人,行政院去年已核定增加員額預算,擴編勞檢員員額,職安署近期在跑編制表員額調整行政流程,預計全國千人勞檢員將能在年底到位。

職安署綜合規劃與衛生組長林毓堂表示,單位組織在員額編制上有其規範,去年行政院就已經核定新增勞檢員人數,現在是跑行政流程做調整,陸續增補人力後將能讓全國各地加上中央的勞檢員人數在年底達千人,職安署預計將增補 28 名職業安全衛生勞檢員,配合國家考試時程,預估第四季將能招募進用完成。

轉貼自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92538

 

勞動檢查法

第 13 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 14 條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第 26 條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五、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六、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前項工作場所應審查或檢查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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