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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衛 thw_tsai - 動態新聞 | 2018-04-24 | 點閱數: 2763

 

  根據「2016 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職業疾病通報統計,近三年職業病通報件數皆以職業性聽力損失居首,通報件數皆達 1,200 件以上,其中製造業即占九成,常發生於重複高頻噪音的工作環境,例如紡織業金屬零件組裝加工業造船業石化業營造業鋼鐵業機場航空業等。

  近三年職業病通報件數,以職業性聽力損失居首,在超過 85 分貝的噪音環境中 工作就應提高警覺。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模擬營造工地常見噪音源,展示防音 護具,宣導聲音傳遞過程,讓人更加認識噪音對健康危害及預防方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00 條
  雇主對於發生噪音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九十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

    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下表列之規定值

    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噪音一百

    十五分貝之連續性噪音;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

    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二、工作場所之傳動馬達、球磨機、空氣鑽等產生強烈噪音之機械,應予以適當隔離,並
    與一般工作場所分開為原則。
  三、發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應採消音、密閉、振動隔離使用緩衝阻尼、慣性塊、吸
    音材料
等,以降低噪音之發生。
  四、噪音超過九十分貝之工作場所,應標示並公告噪音危害之預防事項,使勞工周知。

  第 300-1 條
  雇主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
  分之五十
之工作場所,應採取下列聽力保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
  年:

  一、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

  二、噪音危害控制

  三、防音防護具之選用及佩戴。

  四、聽力保護教育訓練

  五、健康檢查及管理

  六、成效評估及改善。

  前項聽力保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作業環
  境特性,訂定聽力保護計畫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以執
  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轉貼自勞研所 https://www.ilosh.gov.tw/menu/1169/1319/1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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